索引號: | 11152105011615166F/202308-00040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發布機構: | 根河市政辦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文號: | 根政辦字〔2023〕52號 |
成文日期: | 2023-08-09 | 發布日期: | 2023-08-10 |
市直各有關部門:
為全面深化信用根河建設,根據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部署,以及全市擴大招商引資和優化營商環境暨重點項目推進落實會議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加快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步伐,增強市場主體的滿意度和獲得感,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了《根河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提升方案》,現將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方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此件公開發布)
根河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提升方案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為全面深化信用根河建設,根據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部署,以及全市擴大招商引資和優化營商環境暨重點項目推進落實會議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加快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步伐,增強市場主體的滿意度和獲得感,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形勢要求
(一)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向高質量發展新階段。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發揮其在支撐“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十四五”時期我國將加快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要素資源的高效配置,市場環境和質量的改善提升等對信用管理和服務的現代化、智慧化、場景化水平有更高要求。信用作為道德和規則約束,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十四五”時期社會治理新格局的構建,需要進一步健全信用發揮作用的機制。
(二)自治區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出更高要求。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賦予了新使命?!笆奈濉睍r期是自治區走好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實現新的更大發展的關鍵時期。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迫切需要良好的營商環境支撐,加強包括政務誠信建設在內的各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對于優化營商環境,增強經濟發展軟實力,形成可信、互信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基礎性作用。
(三)呼倫貝爾市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對深化信用建設提出新要求。隨著呼倫貝爾市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任務要求及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改造升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應將發展重心從平臺建設向場景應用轉變,強化信用在惠民便企服務中的作用,要求以信用畫像助力政府精準服務,以信用科技助推新型智慧城市建設,以獎懲聯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以信用應用提升城市生活品質,將信用呼倫貝爾建設作為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二、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
1.形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運行總體格局。信用制度更加完善,信用政策、標準、規范體系全面形成。信用數據要素市場初步形成,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全面建成,全覆蓋無死角的信息流轉體系,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實現“應歸集、盡歸集”。信用服務支撐能力基本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開發一系列信用產品和服務,形成政府主導、多方共建、分工明確的信用體系建設長效機制。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效支撐高質量發展。政府治理能力明顯提升,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運行良好,聯合獎懲更加規范有力。聚焦生態、旅游、商貿、能源等重點領域實施信用創新,助力推動根河市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信用在市場要素聚集、配置過程中作用明顯,形成財政、金融合力支持產業發展的局面。民生服務領域誠信公平水平提高,打造一批有影響力的誠信品牌。實現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等領域信用建設水平穩步提升,全社會知信、守信、用信氛圍日益濃厚,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顯著提高。
(二)階段目標
依據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印發的《全國城市信用狀況監測預警指標(2022年版)》,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2022年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評估報告指出的問題和優化整改建議》《內蒙古自治區盟市政務誠信監測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內蒙古自治區各盟市2022年度政務誠信評估報告》《內蒙古自治區旗縣(市、區)季度信用監測指標(2022年版)》等文件,對標先進地區汲取先進經驗做法,加大務實舉措,圍繞全國城市信用狀況監測預警指標、營商環境評估指標及《內蒙古自治區政務誠信評估指標和旗縣(市、區)信用監測指標》,建立科學合理、指向明確的工作機制,推動監管領域改革不斷深入,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措施落地見效。2023年度上半年力爭“信用環境”全自治區排名70名以內,確保年底“信用環境”全自治區綜合排名進入50名以內。
三、工作任務
(一)強化信用制度建設
1.健全完善信用應用、監管、服務、聯合獎懲等配套制度。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基于信用承諾場景分類,明確信用承諾標準規范和流程,完善主體履行信用承諾的懲戒機制。建立信用報告應用制度體系,推動我市各部門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各自職能,制定使用信用報告的具體實施細則,明確運用場景和規范。(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信用信息系統建設
2.加強信用基礎建設,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平臺。逐步建立本級“一平臺一網站”,建成具有感知、分析、決策能力的統一信用信息智慧中樞,實現信用監測預警、挖掘分析等功能,為信用賦能企業打下堅實基礎。對信用網站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完成等保三級備案和測評。(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大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力度
3.持續解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問題。根據《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持續健全完善我市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組織等各類社會主體信用信息庫。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場主體信用檔案。持續解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問題,對國家反饋的市場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碼明細表進行整體分析,按照登記管理部門和錯誤類型進行分類,協調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及我市有關部門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碼進行糾正。(發改委牽頭,編辦,民委、民政局、司法局、市場監管局、總工會等登記管理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4.做好“雙公示”信息歸集報送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數據報送標準填報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一內蒙古)”報送涉企“雙公示”信息,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內蒙古呼倫貝爾)”報送非企“雙公示”信息,確保關鍵字段信息的完整性和規范性,提高數據錄入的質量。明確具體負責人和填報人,切實履行“雙公示”信息報送主體責任。杜絕遲報、瞞報現象,實現“雙公示”報送工作常態化。(發改委、市場監管局牽頭,教體局、農牧水利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文旅廣局、衛健委、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林草局、醫保局、氣象局等具有行政許可及行政處罰職能的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5.加強特定信用信息歸集。加強對納稅、不動產、水、電、氣、科技研發等特定領域信用信息的歸集力度,暢通與市有關部門的報送渠道,明確特定信用信息的歸集主體、歸集內容、歸集方式、歸集頻率等,按照歸集標準,保證特定信用信息的歸集質量。加強與各企業的溝通協調,解決水、電、氣企業缺少市場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問題,提高水、電、氣特定信用信息的合規率和入庫率。(農牧水利科技局、住建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國家稅務總局根河市稅務局等部門和單位)
6.提升五類行政管理信息合規率。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歸集上報5類行政管理信息的通知》要求,及時、準確地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內蒙古呼倫貝爾)”報送行政強制、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監督檢查五類行政管理信息。(司法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農牧水利科技局、文旅廣局、衛健委、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教體局、統計局、林草局、財政局、醫保局、氣象局等具有五類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7.加強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應用。建立事前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在行政管理事項前要核查市場主體信用情況。加強行政領域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應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內蒙古呼倫貝爾)”為各相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開通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接口服務,將信用查詢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事項中,充分發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作用。(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8.全面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全面落實國家和自治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要求,選取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入、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和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公共信用信息記錄,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平臺和行業信用監管平臺,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信用承諾信息應按時、全量、高質量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內蒙古呼倫貝爾)”報送并公示。(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9.持續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定期將國家推回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推送至我市各級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參考使用。推動有關部門利用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結合部門行業管理數據,建立行業信用評價模型,為信用監管提供更精準的依據。結合評價結果出臺各領域分級分類監管制度,落實分級分類監管要求,評價結果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結合,對不同信用狀況的企業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管,提升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10.依法依規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完善信用聯合獎懲工作協調配合機制,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內蒙古呼倫貝爾)”實現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等動態協同功能。以應用為出口,全面倡導查信用、用信用、守信用,堅持邊建立邊應用,鼓勵在公共資源分配、社會保障、城市落戶、教育、就業、創業、交通和旅游等方面為誠信個人、法人提供“免押金、減證明、簡手續、降收費”等便利服務。對失信的個人、法人設立行業或領域準入限制,真正起到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失信懲戒作用。同時將聯合獎懲案例報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內蒙古呼倫貝爾)”。(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11.持續開展信用修復。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同時告知市場主體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提升信用修復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建立信用修復輔導機制,定期開展信用修復培訓,幫助失信主體開展信用修復,促進失信主體履行法定義務,提升信用等級。審核部門對市場主體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堅決杜絕信用修復處理超期情況。(發改委、教體局、農牧水利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文旅廣局、衛健委、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統計局、林草局、醫保局、氣象局等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扎實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12.完善公職人員誠信體系。建立健全公職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公職人員指公務員及事業編制工作人員),通過建設公職人員信用管理系統或完善現有公職人員管理系統,實現“一人一檔”,依法依規將公務員廉政記錄、審計結論、年度考核結果、相關違約違紀違法行為等信用信息納入公職人員誠信檔案,公職人員誠信檔案建設率達到100%;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深入開展公職人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編制公職人員誠信手冊,將信用建設納入領導干部進修和公職人員培訓,加強公職人員信用知識學習,提升公職人員信用意識和信用能力,打造守法守信、高效廉潔的公職人員隊伍。(組織部、人社局、發改委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加強政府誠信建設。建立健全政務守信踐諾機制,督促市有關部門嚴格履行依法依規作出的承諾事項。結合營商環境評估政務誠信建設相關要求,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納入各部門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把行政機關和公職人員履職過程中違背信用承諾,以及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治理政府失信行為,落實解決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問題。(組織部,發改委、工信局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健全政務誠信監督機制。建立完善的政務失信投訴舉報機制,拓展投訴渠道,提高反饋的時效性,充分發揮“12345”“蒙企通”等行政投訴熱線及網站、公眾號、APP等現有投訴舉報平臺作用,進一步拓寬政務失信問題線索的獲取渠道,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的監督治理力度,全力提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的解決率和滿意率。(發改委牽頭,各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深入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15.加強重點人群信用建設。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內蒙古呼倫貝爾)”建立重點領域個人誠信檔案,以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生物安全、產品質量、稅收繳納、醫療衛生、勞動保障、工程建設、金融服務、知識產權、司法訴訟、電子商務、中介服務、志愿服務等領域為重點,以公職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律師、教師、醫師、執業藥師、評估師、稅務師、注冊消防工程師、會計審計人員、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認證人員、金融從業人員、導游等持證職業人群為主要對象,加快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信息記錄和共享機制,及時歸集有關人員在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誠信信息,形成個人信用檔案,要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實現及時動態更新。鼓勵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內蒙古呼倫貝爾)”自主建立信用檔案,并動態更新。(教體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文旅廣局、衛健委、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等具有執業人群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16.提升誠信主體占比。做好企業的日常監管和服務,加大納稅信用評價和日常工作的結合力度,暢通查詢渠道,做好動態管理、分類服務和管理、銀稅互動等各項工作,做好評價后續工作,將A級納稅人的優勢宣傳到位,制定A級納稅人優惠制度,激勵納稅人增強依法納稅意識和意愿,提高A級納稅人占比。引導社會主體積極參加自治區誠信企業選樹,通過“信用中國(內蒙古呼倫貝爾)”網站、政府網站、報紙、電視等多種途徑公示推介,提高我市誠信企業占比。(國家稅務總局根河市稅務局負責)
17.降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占比。將嚴重失信主體分地區、分部門、分類別、分狀態建立基礎臺賬,重點加強對吊銷、注銷、遷出、停業、失聯、清算、破產等企業狀態確認,對注銷、遷出本市、清算、破產等失信行為主體,退出清單管理;督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的被吊銷企業依法依規辦理注銷登記;組織對符合條件的失信被執行人(企業)啟動破產程序,進入破產程序后退出清單管理;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加緊實施退出。(發改委、市場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根河稅務局,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信用信息應用
18.加快拓展信用信息應用新場景。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內蒙古呼倫貝爾)”為支撐,依托市民碼系統,以信用分體系為基礎,制定“信易+”創新信用服務應用場景實施方案,拓展“信易行”“信易醫”“信易游”“信易閱”“信易購”“信易學”“信易住”等“信易+”應用場景,全面落實“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誠信社會總目標。(教體局、農牧水利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工信局、文旅廣局、衛健委、市場監管局、醫保局等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19.深入開展“信易貸”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依托呼倫貝爾市信易貸平臺,并實現與國家、自治區兩級信易貸平臺的對接,融入全國一體化信易貸平臺網絡。建立政金企對接常態化機制,引導金融機構、企業入駐信易貸平臺,依法依規向金融機構共享信用信息,服務本地中小微企業信用融資。加強信易貸平臺宣傳推廣,依托自治區“信用宣傳月”等活動,進一步強化信易貸平臺的宣傳與推廣,做好信易貸平臺的業務指導工作,把服務做實做細,切實提高平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注冊量和實名量,提高獲得信用融資服務的中小微企業數量占本地企業總量的比重。(發改委、市場監管局、財政局牽頭,工商聯、中國人民銀行根河市中心支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0.創新風險緩釋和風險共擔機制。依托呼倫貝爾市信易貸平臺整合各類保險機構、擔保機構資源,集合有關部門設立的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信用貸款貼息、應急周轉金、信貸擔?;鹨约捌渌龀种行∑髽I發展的各類政策,疊加有意愿的信用服務等相關市場機構提供的風險補償措施,共同創新中小企業融資風險緩釋和風險共擔機制。(財政局負責)
(八)加強信用文化宣傳
21.建立信用宣傳渠道矩陣。通過紙媒、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提高信用宣傳的公信力和引導力,借助網媒、移動媒體等新媒體提高信用宣傳的傳播力和影響力,促進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有效傳播、深入人心。通過信用宣傳進基層、舉辦“6·14”信用記錄關愛日、制作信用主題文藝作品等豐富多樣的宣傳活動,集中宣傳信用政策法規、信用知識和典型案例,增強社會誠信意識。(宣傳部、發改委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積極開展信用培訓。通過“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組織對信用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提升信用從業人員的信用意識和專業化水平。組織開展各類社會組織和企業建立信用管理教育培訓,培育企業信用文化。(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領導負總責,分工落實,責任到人,主動擔當作為,抓好問題整改,做好工作提升,及時報告情況,確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落到實處。充分發揮“信用環境”評估指標推進專項組的組織、協調、督促、考核作用,切實傳導工作壓力,壓實工作責任,全力推動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健全工作機制。一是建立輔導員工作機制。針對各有關部門工作短板,指派輔導員進行工作輔導與培訓。二是建立工作聯絡員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做到信用工作責任落實到人。三是建立信用體系共建單位機制。發動行業協會、商會、金融機構、大型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中小微企業共同參與我市信用體系建設。四是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共同推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三)細化落實措施。各有關部門要在本方案的基礎上,細化落實措施,明確重點,明確任務,明確時間節點,建立工作臺賬,做到每項工作都有專人負責、每項措施都能落實落細、每個問題都能整改到位,確保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整體排名爭先進位。
(四)強化經費保障。各成員單位要在信用體系建設方面加大經費投入,重點用于必要的基礎設施配置、信用應用場景建設、信用宣傳等方面,保障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順利開展。
(五)強化督導考核。各有關部門要對照任務清單,定期調度分析、監督問效、通報情況,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信用環境”評估指標推進專項組將對工作落實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顯的有關部門進行通報、約談。對各有關部門開展季度和年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考核,考核結果將納入各部門目標責任考核工作內容。
于8月11日17:00前按照附件一中本單位任務清單準備考核資料(已經通過月調度系統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報送的信息無需報送),發送至ghs*******.com郵箱。
附件:1.根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任務清單
2.根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考核細則
(聯系人:楊明名,曲婧萱;聯系電話:158****7999)
根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任務清單 | ||
序號 | 部門名稱 | 工作任務及目標 |
1 | 市委組織部 | 建立工作考核機制,將各相關部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年度考核結果納入各部門績效考核工作內容,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終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
2 | 市委宣傳部 | 提供宣傳資源,為全市信用宣傳工作提供基礎保障。 |
3 | 市委編辦 | 開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碼糾錯工作,將重錯碼率控制在0.1‰以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1位為1的) |
4 | 市發改委 |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工作 |
1.制度建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建立有關工作機制、制定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落實國家12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頂層制度文件。(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
2.配合市發改委優化“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內蒙古呼倫貝爾)”和"信用中國(內蒙古呼倫貝爾)" 網站,提高數據歸集便捷性,按時完成信用平臺和信用網站安全等保測評。(完成時限:2023年6月) | ||
3.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碼糾錯工作,將全市重錯碼率降低至0. 1‰ 以下。(完成時限:2023年7月) | ||
4.全面歸集公共信用信息,全市信用信息總量達到人均10條以上(完成時限:2023年9月底) | ||
(1)會同市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雙公示”信息歸集、報送、考核、通報等工作,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要求相關部門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 | ||
(2)拓展信用信息歸集的廣度和深度,全面歸集水、電、氣、納稅、社保等特定信息。(要求相關單位當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3)按照權責清單歸集5類行政管理信息,確保合規律達到100%.。(要求相關部門當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4)歸集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要求相關部門當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5)歸集聯合獎懲案例。(要求相關部門當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6)歸集公職人員基礎信息。(要求相關部門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7)歸集和諧勞動關系守信信息和拖欠農牧民工工資失信信息。(要求相關部門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8)依據國家級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歸集其他信用信息。 | ||
5.組織各部門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6.協調各相關部門,將信用信息查詢嵌入各部門業務系統,實現事前信用核查。(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
7.指導各行業監管部門制定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并開展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并形成具體案例和總結,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8.積極開展信用修復,按時完成初審,杜絕信用修復處理超期情況發生。(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9.依托呼倫貝爾市信易貸平臺,實現與自治區節點的對接。指導、協調、組織部署信易貸相關工作 ,推動各部門完成信易貸相關工作。( 完成時限 :2023年7月) | ||
10.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1.全力推進誠信政府建設,切實維護政府公信力全面梳理規范治理現有政府機構涉法涉訴案件、行政處罰案件,全面實現政府、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失信被執行人案件、被執行人案件和滿足最短公示期行政處罰案件三個“動態清零”。政府及其部門失信被執行人整改到位率達到100%。 | ||
12.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基礎臺賬,確認吊銷、注銷、遷出、停業、失聯、清算,破產等企業狀態,對注銷、遷出本市、清算、破產等失信行為主體,退出清單管理。(完成時限:2023年7月) | ||
13.組織全市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4.對各市直相關部門實施季度與年度工作考核,同時將《自治區市市區季度監測報告》結果作為考核工作的重要內容。 | ||
二、本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 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6.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 前報送上月信息) | ||
5 | 市教體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制定出臺“信用+教育”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形成成效。(完成時限:2023年7月) | ||
6.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 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7.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6 | 市農牧水利科技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 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6.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7 | 市工信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 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制定出臺“信用+電子商務”(信易購)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形成成效。(完成時限:2023年7月) | ||
6.治理政府失信行為,落實解決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問題。(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
7.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 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8.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8 | 市民委 | 1.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1)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2)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 | ||
2.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3.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4.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9 | 市公安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 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6.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10 | 市民政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開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碼糾錯工作,將重錯碼率控制在0.1‰以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1位為5的)(完成時限:2023年7月) | ||
3.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5.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6.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 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7.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11 | 市司法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開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碼糾錯工作,將重錯碼率控制在0.1‰以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1位為3的)(完成時限:2023年7月) | ||
3.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5.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6.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 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7.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12 | 市財政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建立“政金企”對接常態化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入駐信易貸平臺,對接企業融資需求。(完成時限:2023年7月) | ||
6.推動落實信易貸平臺的風險緩釋和風險共擔機制。(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 ||
7.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 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8.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9.制定出臺“信易貸”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形成成效,(完成時限:2023年7月) | ||
13 | 市人社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掌握的從業人員執業資格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7)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深入開展公職人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將信用建設納入公職人員培訓和領導干部進修課程,加強公職人員信用知識學習提升公職人員信用意識和信用能力,打造守法守信、高效廉潔的公職人員隊伍。 | ||
6.制定出臺“信用+人社”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形成成效,(完成時限:2023年7月) | ||
7.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 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8.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14 | 市自然資源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報送本行業領域特定信用信息(不動產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7)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 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 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6.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15 | 市生態環境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報送本行業領域特定信用信息(生態環境領域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7)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 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6.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16 | 市住建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督促自來水公司、燃氣公司報送特定信息(水費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7)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 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4.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 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5.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17 | 市交通運輸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 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制定出臺“信易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形成成效。(完成時限: 2023年7月 ) | ||
6.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 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7.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18 | 市文旅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制定出臺“信易游”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形成成效。(完成時限:2023年7月) | ||
6.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 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7.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19 | 市衛健委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制定出臺“信易醫”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形成成效,(完成時限:2023年7月) | ||
6.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7.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20 |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1.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 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2.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3.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4.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5.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21 | 市應急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 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6.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22 | 市審計局 | 1.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1)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2)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 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2.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3.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4.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23 | 市市場監管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開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碼糾錯工作,將重錯碼率控制在0.1‰以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1位為9的)(完成時限:2023年7月) | ||
3.信用信息歸集報送: | ||
(1)會同市發改委組織開展“雙公示”信息歸集、報送、考核、通報等工作。 | ||
(2)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3)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7)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 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6.督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的被吊銷企業依法依規辦理注銷登記。(完成時限:2023年9月) | ||
7.大力宣傳呼倫貝爾市信易貸平臺,提高平臺市場主體的注冊量和實名認證量。(完成時限:2023年9月) | ||
8.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 | ||
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9.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24 | 市統計局 | 1.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 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2.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3.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取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4.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舉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5.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25 | 市林草局 | 1.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2.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3.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4.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5.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26 | 市醫保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6.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27 | 市信訪局 | 1.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2.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3.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28 | 市政務服務局 | 1.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1)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2.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3.全力提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解決率和滿意率,解決率和滿意率均達到90%以上。(完成時限:2023年7月) | ||
4.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5.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29 | 市消防支隊 | 1.制度建設。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6.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30 | 市氣象局 | 1.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2.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3.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4.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5.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31 | 市煙草專賣公司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2)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 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6.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32 | 市人民法院 | 1.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1)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2)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2.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意,將公敢人貧誠信記錄作為提撥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3.組織對符合條件的失信被執行人(企業)啟動破產程序,進入破產程序后退出清單管理。(完成時限:2023年9月) | ||
4.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5.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33 | 市總工會 | 1.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2.開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碼糾錯工作,將重錯碼率降低至0. 1‰以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1位為8的) | ||
3.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意,將公敢人貧誠信記錄作為提撥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4.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5.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34 | 市工商聯 | 1.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2.大力開展“信易貸”宣傳,引導企業入駐信易貸平臺,提高平臺企業在信易貸平臺的注冊量和實名認證量。(完成時限:2023年9月) | ||
3.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意,將公敢人貧誠信記錄作為提撥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4.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5.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35 | 稅務局 | 1.制度建設。(完成時限:2023年8月)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包括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和信用報告應用制度。 | ||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實施信用承諾的事項、要件、環節等,明確使用范圍和使用規則,形成本單位信用承諾事項目錄。 | ||
(3)制定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 | ||
2.報送信用信息。(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報送“雙公示”信息,確保合規律在99%以上,遲報、瞞報實現“雙清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
(2)按照權責清單報送5類行政管理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報送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4)報送聯合獎懲案例。(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5)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6)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2022版)》報送本單位職能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
3.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 ||
4.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5.制定相關措施,全力提升A級納稅人數量,將A級納稅人占比提升至10%以上。(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6.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加緊實施退出。(完成時限:2023年9月) | ||
7.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信用相關培訓,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信用應用、信用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 | ||
(3)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8.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
36 | 中國人民銀行根河市中心支行 | 1.報送本部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產生信息) |
2.在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查詢信用信息,將公職人員誠信記錄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3.建立政金企對接常態化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入駐信易貸平臺,并發布金融產品。(完成時限:2023年7月) | ||
4.協調金融機構與呼倫貝爾信易貸平合聯合建模并實現全流程放款。 | ||
5.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完成時限:持續推進) | ||
(1)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誠信文化宣傳。 | ||
(2)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職人員誠信教育。 | ||
6.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每月4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
附件 2 根河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考核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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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部門 名稱 |
工作 任務 |
考核計分指標 |
1 |
根河市 人民政 府 |
制度建設 (12 分) |
1.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信息應用制度。 累計指標,共 3 分,涉及 1 個領域得 0.5 分。 2.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承諾制度。 累計指標,共 3 分,涉及 1 個領域得 0.5 分。 3.建立健全監管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累計指標,共 3 分,涉及 1 個領域得 0.5 分。 4.建立完善本級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機制。 累計指標,共 3 分,有相關制度得 3 分。 |
公共信用 信息歸集 ( 30 分) |
1.及時、全量歸集 “雙公示”信息。 月度指標,共 12 分,得分=合規律*6+及時率*6。被國家 抽查到一條瞞報扣 6 分。 2.按照權責清單歸集 5 類行政管理信息。 累計指標,共 3 分,得分=合規律*總分。 3.歸集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 累計指標,共 2 分, 歸集的信用承諾數量與轄區內市場主 體總數占比大于 100%得 2 分,100%以下按比例得分。 4.歸集聯合獎懲案例。季度指標,共 1 分,每歸集 1 條得 1 分。 5.歸集本地區公職人員基礎信息。 累計指標,共 2 分, 歸集的公職人員基礎信息與本地公職 人員占比大于 50%得 2 分,50%以下按比例得分。 6.歸集水、氣等特定信息。 累計指標,共 5 分, 歸集的企業特定信息數量與轄區內市場主體 數量比值≥ 1 得 2 分,1 以下按比例得分; 歸集的自然人特定信息數量與轄區人口數量比值≥ 10 得 3 分,10 以下按比例得分。 7.歸集和諧勞動關系守信信息和拖欠農牧民工工資失信信息。 年度指標,共 2 分, 歸集并公 示得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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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碼糾正。 累計指標,共 3 分,本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情況清 零得滿分,其余情況按比例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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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誠信 (15 分) |
1. 將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累計指標,共 2 分,納入 得 2 分,未納入不得分。 2. “12345 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解決率和滿意率情況。月度指標,共 5 分,解決率、滿意率達 到 90%以下不得分,100%得 5 分,90%-100%之間按比例得分。 3.公職人員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 崗位晉升等工作中查詢信用信息情況。 季度指標, 共 4 分,查詢一個批次得 0.8 分。 4.治理政府失信行為,落實解決拖欠民營企業、 中小企業賬款問題。 累計指標,共 2 分,建 立相關工作機制或開展相關工作得 2 分。 5.政府及其部門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情況。季度指標,共 2 分,有一條相關信息扣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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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誠信 (6 分) |
1.提升 A 級納稅人占比。 累計指標,共 3 分,6%以下不得分,10%以上得 3 分,6%-10%之間按 比例得分。 2.降低嚴重失信主體占比。 累計指標,共 3 分,5%以上不得分,5%以下按比例得分, 比例越 低分數越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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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 應用 (18 分) |
1.市場主體在信易貸平臺的實名認證情況。 累計指標,共 8 分,市場主體實名認證量與轄區 內市場主體 (含個體工商戶) 占 比 10%以上得滿分,10%以下按比例得分。 2. “信易+”工作開展情況。 累計指標,共 10 分,每制定或落實一個方案得 0.3 分,形成成 效得 0.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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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復 (2 分) |
完善信用修復告知流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同時告知企業信用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 累計指標,共 2 分,涉及 1 個領域得 0.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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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宣傳 教育 (7 分) |
1.開展誠信文化宣傳情況。 月度指標,共 3 分,每開展一次得 1 分。 2.開展信用相關培訓情況, 涉及政務誠信建設、信用信息報送、信用監管、信用應用、信用 修復、誠信典型選樹等相關內容。季度指標,共 2 分,每開展一次得 2 分。 3.開展公職人員誠信教育情況。季度指標,共 2 分,每開展一次得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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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調度系 統填報 (10 分) |
按照自治區相關工作要求, 匯總報送本地區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情況至內蒙古自治區社會 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調度系統 ( 自治區月調度系統)。月度指標,共 8 分,按時填報提交得 2 分, 一條有效信息得 0.5 分。 |